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610-1号申请执行人薛忠义,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林逸庭,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薛忠义与被执行人林逸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2300元,合计人民币12300元;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65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85元,向申请执行人清退138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永泉
审判员 罗爱萍
审判员 朱荣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清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