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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5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林美霞、黄忠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美霞,黄忠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69号。组织机构代码:85534047-3。负责人陈晶,行长。被告林美霞,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忠东,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林美霞、黄忠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何冠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