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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422-1号

申请执行人施能棠与被执行人洪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能棠,洪少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422-1号申请执行人施能棠。被执行人洪少雄。申请执行人施能棠与被执行人洪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5月12日、2014年10年25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于2014年11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的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4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拘留。由于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