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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80号

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兴武,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