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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17号

原告范某华诉被告张某红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华,张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317号

原告:范某华,男。

委托代理人:范丽某。

被告:张某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华与被告张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初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米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