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298号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蒯成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6303300529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