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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298号

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298号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蒯成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6303300529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