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董��兵,农民。被告胡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兵诉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兴建 来源:
董方兵与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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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董��兵,农民。被告胡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兵诉被告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兴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