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2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梅,电话。被执行人张星。关于陈忠梅与张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8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