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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98号

孙××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孙××。被告刘××。

原告孙××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