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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395-2号

葛进与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进,潘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395-2号申请执行人葛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志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葛进与被执行人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志华未履行本院2014年7月22日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95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葛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志华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承担诉讼费1150元和执行费1417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潘志华履行了10000元,法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潘志华的银行存款28774元,尚欠81050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志华有工资收入,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志华的工资收入人民币81050元,自2015年4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潘志华的工资2400元,直至提满8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