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女,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房屋装修业从业人员。申请人殷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清偿债务34684元,并负担执行费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仅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未履行,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韶文执行员 王立博执行员 余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