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冯式海被告张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式海与被告张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式海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张繆华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式海撤回对被告张繆华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建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明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