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472号
原告:李明,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蒋昆德(蒋坤德),男,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蒋昆德(蒋坤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