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幼平,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锦峰,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安市。
被执行人:张仲琛,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李丽花,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依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民初字1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仲琛、李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申报财产并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195198.1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827.97元。经调查被执行���在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均无存款,无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表示该案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