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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4号

申请人江晓杰与被执行人范建辉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晓杰,范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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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江��杰,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范建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江晓杰与被执行人范建辉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四辆,但均下落不明)、工商等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取得申请人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凯峰

审 判 员  艾世彪

代理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君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