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魏与被执行人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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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魏与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魏与被执行人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上海住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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