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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216号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发富、陈妹荣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发富,陈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发富,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妹荣,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发福、陈妹荣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100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100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审 判 员 张 加 桂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