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抓获,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14时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杨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阻止施工,民警出警后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携带有刀具,民警韦某出示警官证后要求杨某某接受检查,杨某某从身上先后摸出手机、香烟及一把折叠刀,韦某要求杨某某将手中折叠刀放在地上接受检查确认该刀是否为管制刀具,但杨某某拒不配合,并将手中的折叠刀打开后与民警发生对峙数,民警遂用盾牌及橡胶警棍试图控制杨某某,杨某某极力反抗并持刀追逐出警民警,韦某见状先后两次鸣枪警告杨某某,杨某某继续持刀追逐民警张某某并用手中的刀朝其胸部刺过去,张某某摔倒在地极力反抗将杨某某蹬开,造成张某某左脚膝盖等部位受伤。民警余某甲等随即上前制止杨某某的行为,杨某某持刀刺向余某甲,在余某甲肚皮划出一条血印,韦某便朝杨某某左脚开枪射击,杨某某在被枪打伤的情况下仍持刀继续追逐民警而后企图逃离。杨某某持刀跑至“滨江一号”工地旁时,前来增援的民警赵某等人赶到,随即对杨某某进行包围控制。期间杨某某再次持刀对抗,赵某随即朝天鸣两枪警告,随后杨某某将手中的刀朝河里丢弃,处置民警立即上前将杨某某控制住。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甲不构成轻微伤。根据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杨某某无精神病,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1、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向他出示证件,他不知道民警的身份;2、公安民警没有权力对他使用枪支,他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4时许,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杨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阻止施工,遂通知特警支队、西城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余某甲、韦某、张某某等到达现场后,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身上携带有刀具。韦某出示警官证后,要求杨某某接受检查。杨某某从身上先后摸出手机、香烟及一把折叠刀。韦某要求杨某某将手中的折叠刀放在地上,接受检查,以便确认该刀是否为管制刀具。杨某某拒绝,将手中的折叠刀打开后,与民警对峙数十分钟。因杨某某情绪激动且工地现场有其他民工,民警担心出现其他意外状况,遂用盾牌及橡胶警棍试图控制杨某某。杨某某极力反抗,并持刀追逐民警张某某。韦某见状,两次鸣枪警告。杨某某仍持刀追逐张某某,并用刀朝其胸部刺去。张某某摔倒在地反抗,造成左脚膝盖等部位受伤。民警余某甲等随即上前制止,杨某某持刀刺向余某甲,将余某甲的警服划破,余某甲的肚皮上被划了一条血印。民警韦某立即朝杨某某左脚开枪射击。杨某某被打伤后仍持刀追逐民警,而后企图逃离。当杨某某持刀跑至“滨江一号”工地旁时,前来增援的民警赵某等人赶到,对杨某某进行包围控制。期间,杨某某再次持刀对抗,赵某两次鸣枪警告,杨某某便将刀朝河里丢弃。民警上前将杨某某控制住。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甲不构成轻微伤;杨某某无精神病,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的线索来源及案发时间。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和滨江一号工地旁,并从现场提取了血迹、弹壳、刀具等物;经杨某某指认,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就是他持刀追逐民警的地点;“滨江一号”工地旁就是他被抓获及扔刀的地点。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17时许,他和韦某等民警到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出警,见杨某某及其前妻裴某某在阻止施工。先到达现场的民警余某甲说杨某某身上有刀,韦某就向杨某某出示警官证,让杨某某把刀拿出来接受检查。杨某某拒绝并持刀向他们走来,韦某便拿枪出来警告杨某某,同时叫民警拿来警械准备控制杨某某,杨某某就跑了。后杨某某又返回现场,民警叫杨某某把刀交出来,并拿着警棍和盾牌靠近杨某某,杨某某持刀冲向民警,韦某鸣枪警告,杨某某持刀向他刺来,韦某再次鸣枪警告,他向后退时摔倒在地,用脚踢向来刺他的杨某某,杨某某又持刀冲向其他民警,韦某便向杨某某开了一枪。杨某某往体育馆方向跑,脚在流血,跑到滨江一号工地旁,遇见前来增援的特警,杨某某持刀乱舞,特警赵某鸣两枪警告,杨某某将刀扔到河里,民警将杨某某控制。期间,他和余某甲二人受伤。4、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14时许,他接南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到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出警,见杨某某及其前妻裴某某在阻止施工。他在现场劝阻,杨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折叠刀来刮胡子。17时许,西城派出所教导员韦某及副所长张某某等民警到达现场,他告知韦某杨某某带有刀具,韦某就向杨某某出示警官证,要求杨某某把刀拿出来接受检查。杨某某拒绝,并持刀向他们走来。韦某便拿枪出来警告杨某某,张某某叫民警拿来警械准备控制杨某某,杨某某就跑了。后杨某某又返回现场,民警叫杨某某把刀放下,并拿着警棍和盾牌靠近杨某某。杨某某持刀冲向民警,韦某鸣枪警告,杨某某持刀向张某某刺去,韦某再次鸣枪警告。张某某后退时摔倒在地,用脚把杨某某踢开,他去制止,杨某某又持刀向他刺来,将他的警服划破,肚子上划出一条血印,韦某便向杨某某开了一枪。杨某某往体育馆方向跑,脚在流血,跑到滨江一号工地旁遇见前来增援的特警,持刀乱舞。特警赵某鸣两枪警告,杨某某将刀扔到河里,民警将杨某某控制。期间,他和张某某两名民警受伤。5、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4时许,西城派出所接警称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有人阻止施工,民警余某甲等人出警并在现场劝阻。17时许,他和张某某等民警到现场,看见杨某某及其前妻裴某某在一辆挖机前,余某甲说杨某某身上有刀,他就向杨某某出示警官证,让杨某某把刀拿出来接受检查。杨某某拒绝,并持刀向他们走来,他便拿枪出来警告杨某某,同时叫民警拿警械来增援。杨某某就跑了,后又返回现场。民警叫杨某某把刀交出来,并拿着警棍和盾牌靠近杨某某。杨某某持刀冲向民警,他鸣枪警告。杨某某持刀向张某某刺去,他再次鸣枪警告。张某某后退时摔倒在地,用脚踢杨某某。杨某某又持刀将民警余某甲的衣服划破,他便向杨某某的腿部开了一枪。杨某某往体育馆方向跑,脚在流血,跑到滨江一号工地旁遇见前来增援的特警,杨某某持刀乱舞,特警赵某鸣两枪警告,杨某某将刀扔到河里,民警将杨某某控制。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8时许,他接到指令到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增援,他们行至滨江一号工地旁,看见几个穿警服的人在追赶一名男子。那名男子手上持有一把小刀,往体育馆方向跑。他们追上去叫那名男子把刀放下,那名男子持刀反抗,他先后开了两枪警告,那名男子才将刀扔到河里,民警将那名男子控制。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6时许,他接到电话说金科世界城工地有人阻止施工,他便到现场去协调,看见杨某某及其前妻裴某某坐在挖机前,现场有三名穿警服的民警。他劝杨某某无果,后西城派出所教导员韦某及副所长张某某等民警到达现场,韦某向杨某某出示警官证,要求杨某某把刀拿出来接受检查。杨某某拒绝,并把折叠刀打开走向民警,韦某便拿枪出来警告杨某某。张某某叫民警来增援,杨某某就跑了,后又返回现场,持刀冲向民警,他就躲到车里去,听见有枪声。8、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3时许,他和挖机驾驶员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施工,杨某某和一个女的就来阻止施工,他便打110报警。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下午,他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驾驶挖机挖土石方,杨某某及其前妻就来阻止施工。警察来到现场劝杨某某,杨某某拿出一把刀来,警察叫杨某某把刀放下,杨某某不同意。杨某某离开后,他驾驶挖机继续施工。杨某某又返回现场,他就离开挖机了,后来听见枪响,看见杨某某往体育馆方向跑,脚在流血。10、证人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下午,他安排工人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施工,杨某某及其前妻就站在挖机前阻止施工。警察来到现场劝杨某某,杨某某拿出一把刀来,警察叫杨某某把刀放下,杨某某不同意,还拿刀到处冲撞。警察试图控制杨某某,杨某某反抗,警察鸣枪警告,杨某某继续攻击警察,警察就朝杨某某腿上开了一枪,杨某某受伤后往体育馆方向跑了。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他看见杨某某和家人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阻止施工,警察也在现场,杨某某手里拿着刀说那个上来就杀那个,后警察去抓杨某某,杨某某持刀追警察,警察鸣枪警告,杨某某持刀冲向警察,接着又响了两枪,杨某某就跑了,脚在流血,警察在后面追。1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他看见杨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持刀和警察对峙,后来看见杨某某往体育馆方向跑,腿在流血,警察在后面追。1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他看见杨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持刀和警察对峙,并持刀刺向警察,警察鸣枪警告,杨某某仍持刀乱刺,警察就向杨某某腿部开了一枪,杨某某往体育馆方向跑,腿在流血,警察在追,跑到滨江一号工地旁杨某某将刀扔到河里。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他看见杨某某及前妻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阻止施工,警察和西城街道办事处的人也在现场,杨某某手里拿着刀,后警察去抓杨某某,杨某某持刀追警察,警察鸣枪,后杨某某就跑了,脚在流血,警察在后面追。15、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8时许,他在滨江一号工地门口看见警察在追一名男子,听见两声枪响,警察就把那名男子抓住了。16、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她和前夫杨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挖机前阻止施工,警察和西城街道办事处的人来劝她们离开,他们不同意离开,后警察拿枪叫杨某某把刀拿出来放在地上,杨某某不肯并把刀打开准备刺人,民警就喊人来支援,她就被传唤到派出所。17、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程某、王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现场持刀的男子就是杨某某;聂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现场阻工的男子就是杨某某;杨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自己在现场使用的刀具。18、录音录像视频,证实杨某某及其前妻裴某某在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阻止施工,公安民警到达现场,杨某某持刀与民警发生冲突的,民警开枪将杨某某击伤后抓获的经过。19、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杨某某现场使用的刀具先后经南川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认定,均认定为管制刀具。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甲不构成轻微伤。21、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2、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与杨某某指血基因型一致。23、枪弹痕迹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弹壳系民警现场所用枪支射击遗留的。24、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裤子碎片上检出含有射击残留物特征元素的颗粒。25、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某于1999年3月3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1974年7月24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被告人杨某某与本案相一致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中午,他因对拆迁不满,就和前妻裴某某到南川区西城街道金科世界城工地阻止施工,警察和西城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劝阻。两个小时后又来一批穿警服的人,其中一个拿枪对着他,叫他把刀拿出来,对方向他出示了工作证,他便把折叠刀拿出来。警察说要把刀拿去检查,他不同意并把刀打开,警察将他围住,他就离开现场,绕了一圈又返回现场,警察又将他围住。他打开刀威胁警察,警察上来拉他、用警棍打他,他持刀向警察走去,警察向他腿部开了一枪,他就向体育馆方向走,脚在流血,走到滨江一号工地旁就昏倒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向他出示证件,他不知道民警的身份”的辩解意见,经查,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均证实民警韦某在现场向被告人杨某某出示了证件,且两批民警均着警察制服到达现场,可以表明警察的身份,因此,该辩解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公安民警没有权力对他使用枪支,他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十)项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公安民警要求被告人杨某某交出刀具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不但不交出刀具,反而将刀具打开与警察对峙,在警察试图控制他时持刀追逐民警,民警韦某鸣枪警告,被告人杨某某仍继续反抗,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民警可以对其使用枪支,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管制刀具一把,由公安机关销毁(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文华
人民陪审员 赵友铨
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