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沈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房屋过户在申请人沈某某名下。在执行过程中,已由鸡东县房产管理处协助将位于鸡东县鸡东矿十委64.8平方米的房屋(鸡房证字第004**号)过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名下,申请执行人沈某某承担交纳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