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9647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腾速瀚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0641号)。法定代表人聂炜耕。本院在审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腾速瀚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书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