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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吕晓萍诉被告虞新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晓萍,虞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吕晓萍,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系辽阳市太子河区亚东饲料兽药销售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德顺,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虞新江,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萍诉被告虞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萍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5元。

审判员  高中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