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吕晓萍,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系辽阳市太子河区亚东饲料兽药销售服务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德顺,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虞新江,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晓萍诉被告虞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晓萍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5元。
审判员 高中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