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周一鹏,男,汉族,现住辉南县。
被告:李广强,男,汉族,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鹏诉被告李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一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鹏对被告李广强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一鹏承担。
审 判 长 马宏颖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