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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986号

上诉人南京白下盛世福隆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林勇与被上诉人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白下盛世福隆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林勇,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白下盛世福隆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64418-6,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58号。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勇,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90908-4,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58-1号。法定代表人严敦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秀,女。

上诉人南京白下盛世福隆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隆堂公司)、林勇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都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福隆堂公司和林勇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经审查,福隆堂公司和林勇均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本院对其免交请求不予交纳。本院再次通知福隆堂公司、林勇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福隆堂公司和林勇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福隆堂公司和林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 雷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邹小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