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叶銮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陈佳怡,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刘敏芝,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銮英与被执行人陈佳怡、刘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建英
审 判 员 徐如明
代理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