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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28号

叶銮英与陈佳怡、刘敏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銮英,陈佳怡,刘敏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叶銮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陈佳怡,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刘敏芝,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建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銮英与被执行人陈佳怡、刘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建英

审 判 员  徐如明

代理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