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437-1号

张福贵与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贵,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437-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卢向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福贵与被执行人卢向中、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福贵要求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520元和执行费139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向中是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有2250万元的股权,占出资比例的90%。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向中在宣城市泰维特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琛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