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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10002号附1号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002号附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骆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