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峄执字第259-3号 申请执行人袁俊卿,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宾,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福宾的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