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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259-3号

袁俊卿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袁俊卿;张福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峄执字第259-3号 申请执行人袁俊卿,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宾,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福宾的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