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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123号之一

李琳申请执行陈俊隆、徐丽璇、孟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琳,陈俊隆,徐丽璇,孟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琳,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苏泳生、李锋,分别系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俊隆,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徐丽璇,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孟翠萍,女,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上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赖鹤标,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李琳与陈俊隆、徐丽璇、孟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俊隆、徐丽璇、孟翠萍结欠申请执行人李琳借款8794524元,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余款2794524元;若上述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按月利率2%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按月利率1.5%违约补偿款;若上述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履行任一期的还款义务,则全部欠款视为到期,申请执行人李琳可以申请全部债务的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孟翠萍名下的位于汕头市的房产、被执行人徐丽璇名下的位于汕头市的房产,并向银行、证券、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翠萍、徐丽璇名下的房产被轮侯查封,上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少琼

审 判 员  卢俊生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