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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721号之一

李伟忠与都登高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忠;都登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忠,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都登高,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伟忠与被告都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都登高应当归还权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都登高负担。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李伟忠依法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都登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费人民币4,141.25元及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除被执行人都登高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庄一村XXX号XXX室房产及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XXX弄XXX号房产(现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止)、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沪MSXXXX小型车辆(现已查封,查封期限2015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止。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由于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且查封的车辆目前去向不明,而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都登高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尚在服刑中。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