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陈洪全。被告马瑞金。委托代理人王秀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全与被告马瑞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屋租赁纠纷已全部解决,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原告陈洪全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洪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智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