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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29号

陈洪全与马瑞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全,马瑞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陈洪全。被告马瑞金。委托代理人王秀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全与被告马瑞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屋租赁纠纷已全部解决,双方没有其他争议,原告陈洪全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陈洪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智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