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93号
原告: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志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