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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一初字第00925号

张国保与胥茂兴、安庆市纺织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国保,胥茂兴,安庆市纺织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925号

原告:张国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尹兖,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茂兴,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告:安庆市纺织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孟迎利,该院总务科科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保诉被告胥茂兴、安庆市纺织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保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保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小俊

代理

审判员  江 楠

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