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调确字第00027号
申请人:水宝为,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人:金兆芬,女,194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申请人水宝为、金兆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水宝为、金兆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7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水宝为赔偿金兆芬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7746.17元,于2015年3月17日支付22666.17元,余款于2015年3月31日支付;
二、水宝为与金兆芬就此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姚心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邸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