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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90-1号

兰某与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某,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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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90-1号申请执行人兰某,1984年1月24日出生,��族,居民。被执行人黎某,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兰某与被执行人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黎某银行存款10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兰某已领取标的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龚红奎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权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