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美,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高学政,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田春美与被执行人高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学政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