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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申字第11237号

王小刚与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小刚,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112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小刚,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文明,男,1948年8月7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水峪村。

法定代表人:郝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小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小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左颖星

审 判 员  李晶雪

代理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德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