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42号
原告:魏某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