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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42号

魏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42号

原告:魏某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周国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