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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1311号

郑文爱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文爱,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1311号原告郑文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王亮,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爱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文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文爱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