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1311号原告郑文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王亮,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爱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文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文爱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素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