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襄城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谭玉珍。被执行人范有国。担保人范莉娜。本院在执行谭玉珍与范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范有国之女范莉娜在协议上签字提供担保,现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要求执行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执行担保人范莉娜在198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扣留、提取担保人范莉娜的收入至198000元付清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乔 勇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