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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鄂襄城执字第00346-1号

谭玉珍与范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玉珍;范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襄城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谭玉珍。被执行人范有国。担保人范莉娜。本院在执行谭玉珍与范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范有国之女范莉娜在协议上签字提供担保,现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均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要求执行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执行担保人范莉娜在198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扣留、提取担保人范莉娜的收入至198000元付清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乔 勇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