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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88号

刘利与董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88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董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张 祥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丰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