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88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董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张 祥
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丰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