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周文。委托代理人万晓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永长。委托代理人张丽,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逸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年。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潘周文、上诉人潘永长因股权转让纠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S92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潘周文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潘周文提出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蔚
审 判 员 王逸民
代理
审判员 何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