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174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杨亚飞,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和杨黔欧(另案处理)在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实施入户盗窃,窃得现金、黄金首饰等物品。其中被告人蒲某、周某参与入户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及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8458.72元,被告人杨亚飞参与入户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合计人民币8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蒲某、周某在宿城区项里御景小区1期,采取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家中,窃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玉石挂坠2只、香烟6包,被告人周某在门外负责望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58.72元。2、2014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亚飞和杨黔欧在宿豫区香堤河畔小区,由被告人杨亚飞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600元。3、2014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和杨黔欧在宿城区名人国际花园小区,采取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姜某家中,由被告人蒲某、杨亚飞进入房间翻找财物,被告人周某在门外望风,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于2014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姜某、孙某、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共同实施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杨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蒲某、杨亚飞、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俊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严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