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邓以佳被执行人邓忠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以佳与被执行人邓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该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对(2014)右执字第849号执行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新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平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