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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17号

田生武与李玉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田某某,男,回族,1975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回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潇,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田某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马金莲

审 判 员  戴岳雯

人民陪审员  马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