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30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芬。电话:.被执行人缪世林。电话:.被执行人石祚红。电话:.关于黄桂芬与缪世林、石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44895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黄桂芬反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黄桂芬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