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69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69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