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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第697号

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第69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