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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00077号

XX与高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高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77号

申请人:XX,男。

被执行人:高仓红,男。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高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仓红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XX于2014年9月24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借款55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仓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仓红未向申请人XX支付借款,经过“四查”,被执行人高仓红工资账户被另案已冻结,其名下所有三套房产均在本案执行前已转售他人(实际未过户),再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书面征询申请人XX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也无法提供高仓红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XX一旦发现被执行人高仓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