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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19号

李淑珍与史秀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淑珍,史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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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秀云,女,1976年11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淑珍与史秀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