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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258号

吴秀菊与李泽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秀菊,李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菊。被执行人李泽飞。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吴秀菊申请执行李泽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秀菊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