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菊。被执行人李泽飞。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吴秀菊申请执行李泽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秀菊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
吴秀菊与李泽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菊。被执行人李泽飞。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吴秀菊申请执行李泽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秀菊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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