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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99号

周广新与王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广新,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周广新,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辉,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周广新申请执行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广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9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749.1元的义务,其中含本金6499.1元、诉讼费2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辉承担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强 搜索“”